毫无疑问,人类社会需要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公共秩序。为了确保这些秩序的权威
性、可行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为了确保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通讯联络,各国均设立了自己的卫星通讯设备。同
时,为了向国民传播相关的知识、提高国民的文化品位,各国也专门设立了传播电视节目的文教频道、频段,而这些卫星专用频道、频段是受到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国际电信组织等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公共准则保护的。
为了保护、保证我们的通讯卫星不受攻击,我国政府也通过立法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任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处。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显而易见,根据以上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法轮功"邪教组织明目张胆、肆意攻击鑫诺卫星的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应受到惩处。
必须指出,"法轮功"邪教组织再次非法功击鑫诺卫星发出的电视信号,致使全国部分边远地区和教育节目的电视观众无法正常收看电视的行为,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实施的破坏公共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更是对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方面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国际公认准则的公然践踏。"法轮功"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应负法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正常收视电台、电视台节目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非法电视信号干扰和破坏我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行为,粗暴地践踏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民用通讯、通信的基本准则,其行为恰恰说明了"法轮功"邪教反人类的本质。同时,其行为也向世人宣告:"法轮功"邪教已经成为人类的公敌。对于这种危害社会、危害人类的行为,我们应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将邪教"法轮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以确保社会的稳定,人类的幸福与安宁。
《中国教育报》20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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