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志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嫌疑人
李洪志因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歪理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日前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批准逮捕,公安部发出通缉令对其予以通缉。由于李洪志打着“救世渡人”的幌子,编造一套歪理邪说妖言惑众,蒙骗世人,一时间的确有不少人上了他的当,对其犯罪嫌疑人的真实面目还识不破、看不清。今天,我们对李洪志的种种所作所为从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作一分析,以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清晰地认识李洪志的丑恶嘴脸。
从刑法学上讲,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通俗地说,即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各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客体要件。下面我们就将李洪志的所作所为来一个“对号入座”,来看看这位“佛祖再世”的"大师”到底是个什么货色。
在犯罪的主体要件方面。李洪志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不容置疑。他编造歪理邪说,欺世惑众,骗取钱财,成立非法组织,控制群众,扰乱社会,干了种种违法犯罪的恶行。李洪志任会长并操纵利用的“法轮功”组织,是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因而这一组织从事的违法行为也要由李洪志等极少数首要分子承担法律责任。
在犯罪的客观要件方面。李洪志则是劣迹累累,举不胜举。他编造歪理邪说蒙骗他人,骗取钱财,致人死亡;他组织“法轮功”练习者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干扰正常社会秩序;他煽动“法轮功”练习者冲击新闻单位,骚扰党政机关,破坏正常工作秩序;他策划了中南海周围大规模非法聚集事件,向党中央国务院示威施压……所有这些行为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正如本报在8月2日的评论员文章中所分析的那样,李洪志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六条和第三百条的规定。
在犯罪的主观要件方面。李洪志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无论是他编造歪理邪说骗取钱财、致人死亡,还是煽动、策划、组织部分“法轮功”练习者冲击新闻单位,骚扰党政机关,非法集会、示威,都是其有计划、有预谋、有目的地进行的,特别是在4月25日中南海周围大规模非法聚集事件发生前夕,李洪志亲自窜到北京密谋组织策划,这一事实更加无可辩驳地证明了李洪志犯罪故意的存在。
在犯罪的客体要件方面。李洪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侵犯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的工作、教学、科研秩序,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善良道德风俗。而李洪志的行为所侵犯的上述各种社会关系,都是受到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十分确凿的结论:李洪志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犯罪嫌疑人,他对国家和人民犯下了深重罪行,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对李洪志绳之以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合法举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相信,李洪志一定会被缉拿归案,等待着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